臨時工的工作時間應根據與單位建立的雇傭關系確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周不得超過24小時,勞動合同用工的,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具體規定如下:
1.工作時間:工人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2.計件工人工作時間的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特殊行業: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臨時合同的規定:
1.按小時支付工資,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最長結算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3.終止雇傭的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通常只有在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且為了勞動者的健康著想,即使延長工作時間也是有壹定限制的,壹般不能超過每天1小時。當然,作為勞動者,他也有權利拒絕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概念非全日制就業是指職工按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就業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