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少於15天的社會保障也由雇主支付。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試用期內單位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嗎?
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這壹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試用期也屬於勞動關系的期限。因此,用人單位還應當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在員工成為正式員工後才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而壹旦開始繳納社保,員工個人承擔的部分也是從每月工資中扣繳。當然,這個時候單位克扣工資是合法的。至於法律規定員工入職後要繳納多長時間的社保,其實應該在建立雇傭關系之日起30日內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