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負有監護義務,是法定監護人。壹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隨意更改的。但是有時候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監護人可能會選擇變更監護人的權利,那麽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呢?變更監護人轉移手續的申請是什麽?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壹、變更監護人的申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另行審理。1.監護人沒有隨意申請變更。這是有順序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作為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2.監護人因以下三種原因可能無法承擔監護職責:(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能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或者已經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指定監護人,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按變更監護處理。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更換監護人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或者已經對被監護人造成了壹定的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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