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嚴格限制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的排放。《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對於排放毒性較小或者不含有毒物質的粉塵,《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排放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如大型工業窯爐采用靜電、袋式高效除塵技術。
第二,防止可燃氣體汙染大氣。《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具備回收條件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汙染防治處理。
第三,裝有脫硫裝置。《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焦化煤氣和煤炭、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第四,防止放射性物質汙染大氣。《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大氣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五,防治餐飲服務油煙汙染。《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油煙對附近居民生活環境的汙染。”這是近年來城市第三產業快速發展的新規定。
第六,防治機動車和船舶汙染。《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其中,“排放標準”是指《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汽油車怠速汙染物排放標準》等。“控制措施”是指年檢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不得繼續行駛、強制安裝催化凈化裝置等措施。《大氣汙染防治法》也規定:“汙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
第七,防治惡臭氣體和有毒有害煙塵汙染。《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汙染。”這些措施包括防止泄漏、高溫燃燒、用水沖洗、掩埋等。《大氣汙染防治法》第41條還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