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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酒駕現場執法規範

1.接到群眾舉報或者發現有飲酒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及時攔停嫌疑車輛接受檢查,同時開啟現場執法記錄儀或者錄音錄像設備,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和交警的執法過程;

2、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定向引導機動車駕駛人到道路安全區停車,熄滅發動機,按照《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要求,使用規範用語,檢查駕駛人的駕駛證、車輛合法證件和保險標誌等相關證件和手續;

3、經檢查,機動車駕駛人無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放行;

4.經檢查,機動車駕駛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執勤民警應當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接受酒精檢測儀現場酒精檢測,現場檢測完畢後,告知檢測結果;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重新檢測或者當場抽血檢測;

5.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但未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或者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6.酒精測試結果達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帶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至少兩次血樣固定;

7、抽血檢驗結果認定為醉酒駕駛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及時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同時通知家屬或者當事人要求的人員。無法通知或者當事人拒絕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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