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依法保障了市場經濟的平等。市場經濟的自由屬性是商品經濟,它以社會分工為前提,以社會消費為結果,以社會交換為實現方式。但是,交換是有壹定條件的,除了市場等因素外,主體的平等是正常交換不可或缺的前提之壹。不平等必然導致掠奪或剝削,更不用說交換了,市場機制也不起作用。法治強調法律至上,這意味著“既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確立了公民形式上的平等”。法治反對任何特權,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給予人平等的地位和競爭機會,這與市場經濟的平等要求是壹致的。
市場主體在人格上相互獨立,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地位上的依賴。這就需要法律規定市場主體的自主財產權。只有產權清晰,主體平等才有財產基礎,財產才能通過市場進行轉讓和重組。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還要求法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行為,賦予其平等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獲得平等進入市場的權利。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他們都應該也能夠以自己的能力追求利益最大化。市場主體的情況可能不同,但不能剝奪他們參與市場經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