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是依法組織和管理國內行政事務、外交事務和其他行政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之壹。
立法權
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壹方面,立法機關自行制定法律;另壹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決議和命令,這些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在資本主義國家,議會作為立法機構,也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這裏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中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立法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是國家立法機關。
司法權
司法權是壹種裁判權,
"...是法官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和法律問題在是非、是非、是非、真假等方面的辨別、選擇和判斷。”
司法權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輔助功能。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權直接滿足某些主要目標的功能,即排除法律運行中的障礙,維護法律的價值。輔助功能是指實現司法權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決權利沖突和糾紛,實現權利的制度配置。
在國家權力體系中,人們賦予了司法權通過解決糾紛來維護法律價值體系的獨特功能。正是因為人們賦予了司法權這壹職能,司法權才能成為最終權力。
法官是司法權的主體。
司法獨立應當包括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的內在的、不可分割的含義。過去,我們對法院的獨立性形成了充分的認識,但對法官的獨立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導致我們對司法獨立原則的認識不全面、不充分。聯合國有關組織和壹些非政府國際組織在其司法獨立的國際標準中,往往將法官的獨立性作為司法獨立的核心內容。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如何認識和理解司法獨立的國際標準,反思我們現有的理論認知,成為司法權理論研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二是使我們對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進壹步的認識。在法治社會,法官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這是由法官職業活動的特殊性決定的。法治社會強調法律至上。在壹定意義上,它意味著尊重法律所表達的主流社會價值觀的至高無上。這不僅是壹個社會得以維持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尊重公民權利、維護社會自治——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石——的必然要求。
司法權: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根據其法定權限和壹定程序,以審判的形式,通過對特定案件適用相關法律的專門活動而享有的權力。廣義上包括檢察院,但目前壹般認為人們所說的“司法權”是指狹義的司法權,即雖然包括檢察權,但明顯偏向於司法權,或者僅指司法權(即法院是相應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