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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傳喚的法律依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規定傳喚延長至24小時。傳喚和強制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壹,傳票和傳喚有什麽區別?

1.強行傳喚不同於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限制手段,但傳喚時可使用限制手段。傳喚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而強制傳喚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壹般情況下,強制傳喚適用於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經傳喚,直接適用傳喚。

二、公安局超過傳喚期限不放人怎麽辦?

1.壹般召喚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如果拘留、逮捕是必要的,可以延長到24小時。

2.所以如果只是傳喚,應該會在24小時內放人,但不排除被拘留的可能。

3、具體情況可以問公安,如果沒有拘留,公安涉嫌非法傳喚,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檢察院申訴。

三、傳喚時間延長至48小時:

1,12小時。傳喚、拘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24小時。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內首次接受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壹般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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