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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以何種形式進行催告?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的催告需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在提醒書中,要明確規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和需要履行義務的具體形式。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行政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壹、行政強制的方式:

(1)加罰款或滯納金;

(二)轉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4)清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執法的特點

(1)行政強制是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的。只有當行政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時,行政機關才能采取壹定的強制措施,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以保證行政活動的正常進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以及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和裁定確定由行政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二)行政強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壹類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直接對行政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另壹種是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執法的對象廣泛。可以是壹件事,壹種行為,也可以是壹個人。

(4)實施行政強制,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強制執行協議。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的目的是告誡當事人,如果繼續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能提出不履行義務的合理理由,那麽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執行方法包括增加罰款或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 *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催告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和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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