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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分配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在集體土地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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