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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代表人訴訟制度與訴訟代理制度的區別。

根據不同。訴訟代表人由多方推選或者人民法院約定,訴訟代理人基於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權;不同於訴訟標的的利益關系。訴訟代表人本身也是壹方當事人,他和他所代表的多方當事人在訴訟標的上有相同或相同的利益,所以他代表多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但是,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與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只是代表當事人進行某種訴訟行為;訴訟的後果不壹樣。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不僅涉及代表人本人,還涉及被代表的多方當事人;但是,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參與訴訟的目的不同。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不僅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為了維護他所代表的多方當事人的利益,而訴訟代理人只是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只要選舉代表人,就不需要親自參加訴訟,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

(2)除法律規定需要被代理當事人同意方為有效外,訴訟代理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原則上對所有當事人均有效。但在必要的訴訟中,* * *壹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原則上只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訴訟中對其他當事人不生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和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其他類型案件的權限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權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其中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用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不能只依據等級管轄或地域管轄來判斷,而應結合相關規則,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等級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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