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護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協助、支持國家安全工作,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確立國家和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標。采取全面綜合的方法。新安全觀包括主權安全、綜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國家享有主權,包括獨立、管轄、平等和自衛。國家綜合安全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和信息安全。經濟安全是國家綜合安全的核心。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支柱。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誰負責維護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個方面規定了相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了特別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開展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