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期間起訴同居是違法的。起訴離婚期間,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前,男女雙方仍屬於夫妻關系。此時夫妻壹方與他人同居是違法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禁止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離婚需要文件:
1,雙方原始賬簿;
2.雙方身份證原件;
3.雙方的結婚證;
4.雙方* * *擬定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在辦理現場簽字);
5.兩張近期兩寸單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綜上所述,離婚判決生效前,夫妻雙方仍在婚姻關系中,仍需履行相關法規規定的忠實義務。婚姻真正的終結是法院判決雙方正式離婚,離婚判決上訴期屆滿,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那麽就可以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