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是普通合夥人,壹般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縮寫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能夠結合企業管理和資本的優勢,因此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實施,青島威、南海創投等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相繼成立,開啟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新篇章。
擴展數據: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法律區別;
1,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2.與這家企業的交易。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對企業債務的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限合夥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GP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