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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有哪些階段?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

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偵查或者審判;

2.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為收集、辨認、確認犯罪,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而采取的專門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辯護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他們提起的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判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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