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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和義務有什麽區別?

1,內容不壹樣

責任

為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有必要作為或不作為,該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

義務是自願、自願和應當。

有責任

(1)壹是指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應該做好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履行責任、完成任務等。

(2)二是指沒有做好本職工作應承擔的不良後果或強制義務,如承擔責任、承擔後果等。

2、分類不同

責任

(1)又叫“社會責任”、“直接社會義務”。

壹般認為,為了滿足壹定社會關系的參與者享有直接的社會權利,他人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生產生活活動等條件的直接結果,壹般由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

(2)“法定權利”的對稱性。又稱“法律義務”。

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當采取某種行動或者不采取某種行動,是保證合法權利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對某些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部門法和其他標準,法律義務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有責任

分為法律責任、道德責任、虛擬責任、家庭責任、理性責任和社會責任。

3.不同的要求

公民的基本義務又稱憲法義務,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必須遵守和做到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是: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

(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

除上述基本義務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勞動、教育、計劃生育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這些義務不僅具有社會倫理道德的性質,還具有壹定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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