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犯阻礙執行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駕駛機動車或者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職責,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要構成要件,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4.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履行職責,故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使其不能履行職責。
綜上所述,妨害公務罪既是職務犯罪,也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襲警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