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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設置入河排汙口違反了哪些法律?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汙染,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a)廢水被稀釋和排放;

(二)利用罐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或者非法傾倒廢水的;

(三)雨水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四)其他擅自改變汙水處理方式、擅自向排汙口排放廢水等。為了逃避監管。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室廢液進行安全處置並排入汙水管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風景遊覽水域行駛的以油為燃料的機動船(艇)未按規定配備防汙設備或者防汙設備有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傾倒、堆放或者直接填埋處置汙泥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危險廢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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