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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知道怎麽鑒別。

賣方在履行進貨檢驗義務時應審查的項目應為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中賣方可以直接識別的明確具體的項目。涉案食品中的橄欖油是否屬於有價值、有特色的特別強調的成分,是否應該標註含量,都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銷售者判斷涉案食品中的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色的成分,是否要標註含量,未免過於苛刻。因此,不能認為銷售者的主觀狀態構成“明知”。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7)京02 569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吳梅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興華街店,其營業場所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永環李楠1號樓1-3層。

上訴人李因與被上訴人北京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興華街店買賣合同糾紛壹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6)第0115民初第18978號民事判決,本院於2065438+2007年6月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李上訴請求:撤銷壹審判決,判決物美公司返還李176400元及十倍賠償1746000元,共計1940400元;壹、二審費用由物美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

1.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物美公司特別強調涉案食品中含有橄欖油。涉案食品包裝的標註內容以字體大小、顏色、圖案等方式強調了橄欖油,但在產品標簽上未標明添加量,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以下簡稱《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條。在GB7718-2011的實施指南中,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1條的解釋應滿足特別強調的兩個條件,即價值和特性。特別強調食品生產者通過對成分或者配料的宣傳,吸引消費者對產品、配料或者成分的註意,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者暗示添加或者含有壹種或者多種成分。有價值、有特點,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比食品的壹般情況應有的更有益於人體,且該配料或成分具有與食品的壹般配料或成分不同的性質,因而是相對特殊的配料。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有壹點價值和特點,就要量化標註。橄欖油的營養價值和市場價格高於菜籽油。涉案商品標簽上橄欖和芥菜籽的並列關系很明顯,特別強調橄欖油,並應註明橄欖油的添加量或成品中的含量。

2.壹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涉案產品特別強調了橄欖油,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1條的規定。壹審法院判決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沒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60號判決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壹審法院應支持李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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