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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農業投資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9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農業投資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已於2015年7月24日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65438+200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農業投資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下列與國家現行法律不壹致、不協調,或者已被上位法覆蓋,明顯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予以廢止:

(1)《河北省農業投資條例》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河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

(3)《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4)《河北省奶業條例》

河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7月8日通過。

(5)《河北省關於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幹規定》。

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醫療機構管理的決定》。

(1995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七)《河北省禁止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設置站牌收取罰款的規定》。

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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