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受理和處理的群眾來信應由本院管轄。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群眾來信,應當轉送下級人民檢察院處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或者受理後直接辦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群眾來信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或者協商由所涉地區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群眾來信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辦理群眾來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網絡、傳真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舉報或者建議、意見,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的活動。
第三條處理群眾來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逐件回復,準確分流;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依法受理,及時辦理;
(四)誰接收、誰回復、誰辦理、誰回復。
第四條辦理群眾來信的檢察人員應當對來信或者來信反映的事項依法回避。
第五條嚴格執行群眾來信處理程序。處理屬於投訴舉報性質的群眾來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分析研究群眾來信,及時發現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熱點問題,掌握社情民意,預測信訪風險,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社會治理。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成立由檢察長和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相關內設機構應當明確信訪聯絡員,加強與本院信訪檢察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