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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寶安區不服裁決上訴到什麽法院?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如果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壹般情況下不能起訴到法院,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但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以外的事項,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應該起訴哪個法院?

1.如果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分為兩種情況。如果爭議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裁決為最終裁決。壹般不能向法院提起,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爭議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以外事項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爭議發生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對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其實都是可以不服的。但是,面對不同的當事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壹般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單位要起訴,屬於終審案件,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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