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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法律規避的概念是什麽?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故意制造某種連接點,以規避本應對其適用的強制性法律,從而適用對其有利的法律的行為。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問題是在法國最高法院審理了1878年的博弗裏蒙特離婚案後開始被深入研究的。本案中,原告博弗裏蒙特親王的妃子博弗裏蒙特夫人原本是比利時人,通過嫁給博弗裏蒙特親王獲得了法國國籍。後來,博弗蒙特夫人想離婚,以便嫁給壹個羅馬尼亞人。但是,當時的法國法律禁止離婚,而當時的德國法律規定正好相反。因此,為了達到與博弗裏蒙特離婚的目的,博弗裏蒙特夫人獨自壹人移居德國,成為了壹名德國人。然後她在德國拿到了離婚判決書,然後在柏林嫁給了羅馬尼亞的比貝斯王子。婚後,她以德國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國。博弗裏蒙特王子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布她在德國的入籍、離婚和再婚無效。雖然法國沖突法規定離婚符合當事人的國家法律,但法國最高法院認為,博弗裏蒙特公主獲得德國國籍的動機明顯是為了規避法國法律禁止離婚的規定,構成法律規避,裁定她在德國離婚和再婚無效。基於這壹先例,法國法院確立了壹項原則,即在國際私法中通過規避法國法律而完成的行為無效。從上述概念和博蒙特離婚案可以看出,法律規避有四個要件:①主觀上講,當事人必須是故意規避某項法律,即有規避某項法律適用的故意;從規避的對象看,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應當適用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3)行為方面,當事人通過故意變更或者創造某種連接點,如變更國籍、住所、事物所在地等方式逃避法律。(4)從客觀結果看,達到了規避法律的目的。我國在立法上沒有關於規避法律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指出:“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具有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從這個意見可以看出,中國也認為,規避法律只是指在司法實踐中規避本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於當事人規避外國法律的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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