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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要符合哪些規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凡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第九條也是征用決定的主要條件之壹。第8條規定,征用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提到“四規劃壹規劃”,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總之,如果舊城改造需求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和舊城改造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這裏稱為年度計劃。這些項目需要在實踐中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沒有這些,征用決定就不符合法律。當然,在實際過程中,確實是行政機關提交的時候沒有提交證據,但是具體證據如何審查,符合什麽形式,應該說經過大量的實踐,有些觀點是基本壹致的。行政機關作出提交證據的決定時,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四個規劃壹個計劃”是我們常見的。

提交這些圖則時,需要什麽樣的證據才能符合法定審查的要求?實踐中會發現,壹些行政機關制定了這些規劃,卻沒有提交相關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等具體文本可以只作為證明提交。包括壹些地方性法規,地方行政主體自己制定的壹些規劃或者規範性文件,如何制定?什麽證據?比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有的地方可能會讓發展改革部門出具證明。舊城改造符合社會發展規劃和市、縣年度計劃的,發給證明。

同樣提交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且符合某月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提交特定年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根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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