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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和不備案公章有什麽區別?

在法律效力、使用範圍、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壹.法律效力

備案公章是指單位或組織在公章制作完成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進行了公章登記,並取得了合法使用權的公章。備案公章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可作為單位或組織的有效法律證明和憑據。

無證公章是指未經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登記的公章。這種公章缺乏明確的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單位或組織的有效法律證明和證據。當涉及法律糾紛時,無證公章的使用可能會受到質疑,影響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使用範圍

備案公章用途廣泛,可用於合同、文件、證件等各種正式場合,具有廣泛的法律效力。同時,備案公章也可用於證明和授權單位或組織對外交往和業務辦理。

由於缺乏法律效力,無證公章的適用範圍受到很大限制。在正式場合,使用無證公章可能得不到認可,導致相關文件或合同無效。此外,無證公章還可能被用於非法活動,給單位或組織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第三,法律責任

使用備案公章的單位或組織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可以憑借備案公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單位或組織也需要對備案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證公章的合法、規範使用。

使用無證公章可能導致單位或組織的法律責任。由於無證公章缺乏法律效力,當單位或組織使用無證公章簽訂合同或蓋章文件時,可能構成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備案與不備案公章在法律效力、使用範圍、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為保證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正常運轉,建議單位或組織在制作公章後及時到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確保公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條例

第5條規定:

任何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或偽造印章。

第8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設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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