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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的識別

法律分析:關聯公司是指與某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其他公司。具體來說,不同的部門法不會完全相同地確定這種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壹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而制作、出具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文件。(2)及時是指自起算日或觸及披露點後的兩個交易日內。(3)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的資源或義務轉移。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為上市公司關聯法人:1。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前款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壹致行動人;5.在過去12個月或根據相關約定在未來12個月,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4.上述第1和2項所述人士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18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過去12個月或根據相關約定在未來12個月,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自然人。(4)指定媒體是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和網站。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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