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老年人護理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樹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扶養義務和子女的扶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贍養義務有贍養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