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對患者造成了傷害或者影響了患者的病情,藥店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審評,對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較大或因其他原因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藥品,應當註銷其藥品註冊證。但患者需要證明藥店拿錯了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應當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
藥師或其他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
第八十三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定期對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上市後評價。必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進行上市後評價或者直接組織上市後評價。
經審評,對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較大或因其他原因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藥品,應當註銷其藥品註冊證。
已被註銷藥品註冊證的藥品,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被註銷藥品註冊證或者有效期已過的藥品,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