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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爭議有哪些法律?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20條。勞動合同糾紛與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的區別在於主體資格不同;主體的性質和關系是不同的。

1.勞動合同糾紛的適用法律有哪些?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4條、26-28條、32條、79條、82條、83條、91條、13-15條、20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

第51-5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68-72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勞動爭議的範圍。

二、如何區分勞動合同糾紛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第壹,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報酬的追索主體是企業或組織,另壹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或個人。

第二,主體的性質和關系不同。追究勞動報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僅提供了勞動服務,而且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合同只有雙方,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

第三,調整的規律不同。勞動報酬糾紛的追索主要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而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由《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四,接受勞務壹方的義務不同。在勞動報酬糾紛追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不得協商變更。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提供勞務的壹方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勞動服務行政部門還可以行使其行政職權,對有關用人單位實施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在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的壹方沒有這種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接受勞務的壹方違約,就會產生相應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五,處理糾紛的方式不同。在追索勞動報酬爭議的情況下,如果相關費用已經結清,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必須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合同爭議出現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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