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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欺詐處罰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會計法》中,行政責任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會計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壹般比較原則籠統。雖然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於什麽情況會構成刑事犯罪的規定還不夠明確,同時對於構成刑事犯罪的量刑規則和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也沒有具體說明。我國現行刑法對什麽樣的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什麽樣的刑事責任,沒有作出專門規定。我國《刑法》目前只從犯罪結果上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應當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只是犯罪手段,不是單獨的罪名。這就造成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中的壹些漏洞。

(三)民事責任

《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內容基本上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而民事責任的內容相對較少,大大降低了《會計法》的效力。我國法律規範以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為依托,民事責任主要體現壹種賠償責任。如果民事責任缺位,將大大降低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最終降低會計法的威懾作用。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都屬於“公法”範疇,其運行過程完全依賴國家公權力,不能依賴私人資源,因此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在壹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執行力。民事法律責任的補償性鼓勵受害人舉報或提起訴訟,充分調動各方參與會計監督的積極性,有效提高會計監督效率,形成利益導向機制。雖然現行的壹些法律規定了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但這些法律的規定和內容比較籠統,適用範圍也比較狹窄。會計違規的客觀方面不夠明確。目前,相關法律的出臺,表明我國民事賠償的司法保障機制已經啟動。因此,修改《會計法》的相關內容,增加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明確賠償責任的客觀構成,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於會計法制建設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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