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院前急救的組織管理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第壹種急救中心包括壹些治療科室,可以將壹些經過院前急救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繼續治療,北京急救中心是這種類型的代表,是三級甲等的醫療機構。第二種急救中心附屬於大型綜合醫院,擁有現代化的搶救設備和救護車。經院前急救後,可將患者送往附近醫院或急救中心所在醫院收治。重慶急救中心就是這種類型。第三類急救中心由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劃,統壹全市各大醫院急診科建設急救網絡,成立指揮中心負責全市急救工作的統籌調度。指揮中心接到120電話後,立即通知就近醫院急診科。急診科接到指令後,立即派醫生護士趕赴現場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接回廣州等醫院進壹步治療。第四類急救中心不隸屬於任何綜合性醫療機構,不具備繼續救治患者的條件。只提供緊急救治和安全運送的醫療服務,比如北京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
第二,急診仍然屬於醫療行為。
本文認為急救中心的義務是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維持病人的生命,並及時將病人送往醫院,而不需要準確判斷疾病類型、病因等。並在此過程中采取進壹步的處理措施。我認為這個觀點是不準確的。
所謂醫療活動,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患者提供急救、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後勤以及管理這壹服務所必需的活動的總和。借助醫學知識、專業技術、設備和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