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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120多長時間合法?

120是緊急號碼。目前,中國沒有法律規定救護車必須在多長時間內到達。120是收費服務,屬於醫院,醫院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由於我國還沒有針對120急救中心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地位制定專門的急救法律法規,因此“120”的定義比較模糊,爭議較大。從現有的規定來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等從事疾病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醫療機構類別中的第八項為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這些規定都決定了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是壹種醫療機構,絕不是醫療機構之外的獨立主體。

目前我國院前急救的組織管理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第壹種急救中心包括壹些治療科室,可以將壹些經過院前急救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繼續治療,北京急救中心是這種類型的代表,是三級甲等的醫療機構。第二種急救中心附屬於大型綜合醫院,擁有現代化的搶救設備和救護車。經院前急救後,可將患者送往附近醫院或急救中心所在醫院收治。重慶急救中心就是這種類型。第三類急救中心由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劃,統壹全市各大醫院急診科建設急救網絡,成立指揮中心負責全市急救工作的統籌調度。指揮中心接到120電話後,立即通知就近醫院急診科。急診科接到指令後,立即派醫生護士趕赴現場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接回廣州等醫院進壹步治療。第四類急救中心不隸屬於任何綜合性醫療機構,不具備繼續救治患者的條件。只提供緊急救治和安全運送的醫療服務,比如北京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

第二,急診仍然屬於醫療行為。

本文認為急救中心的義務是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維持病人的生命,並及時將病人送往醫院,而不需要準確判斷疾病類型、病因等。並在此過程中采取進壹步的處理措施。我認為這個觀點是不準確的。

所謂醫療活動,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患者提供急救、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後勤以及管理這壹服務所必需的活動的總和。借助醫學知識、專業技術、設備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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