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如果,因為工作的實際需要,沒有違法的後果,但是不按照法定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法的。壹般用人單位都不願意不休假,這是無形中增加了人力資源的成本。
不合法。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必須休,沒有節假日的必須支付三倍工資,所有企業都必須遵守。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公司不按國家法律法規休假。
如果公司不按規定休假,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首先,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假期。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假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報酬。
因此,法定節假日公司不放假,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安排休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