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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身體權這種東西?

法律主觀性:

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支配其四肢、器官及其他組織的人格權。正確理解身體權,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第壹,身體權以公民的身體及其利益為客體。法律意義上的身體是指自然人的身體,是指自然人的整個生理組織,即身體。它由主要部分和附屬部分組成。主體部分是人體頭部、軀幹和四肢的整體構成,包括四肢、器官和其他組織,是身體的基本內容。附屬物是指附著在身體上的其他人體組織,如頭發、腳趾甲等,是壹個完整的有機組成。另外,移植的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是與受者融為壹體的,即移植成功的應該是受者身體的組成部分,其他人不能再主張這些器官和組織的身體權利。植入和配置的用於不完整身體部分的人工替代物,如假肢、假牙、假眼、人工心臟、瓣膜、助聽器等。,如果它們已經形成了身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壹般應該屬於身體,但普通人(非專業醫務人員)可以自由拆裝的除外。身體是公民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質基礎。沒有身體,公民就沒有權利,沒有法律人格。公民的身體權以身體為客體,最重要的是維護其全身的完整和完整。任何人破壞公民身體的完整性都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其次,身體權還表現為支配自己身體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傳統上不認為身體權包括公民控制自己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只承認身體的完整性不能被破壞,身體的組成部分不能被轉移。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現代法律倫理的演進,公民被允許將自己的血液、皮膚甚至個體器官移植給他人。這種轉移恰恰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部位器官組織的支配權。說明只有公民才有權支配公民身體的上述器官和組織,任何人無權決定其轉移。如果他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強行索取和使用公民身體的組成部分,就是侵犯公民對自己身體組成部分的支配權。最後,我們應該區分身體權和健康權。健康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其器官和整體的功能利益。其客體是人體器官和系統,乃至整個身心的安全運行,以及正常的功能。兩者的區別在於:第壹,身體權的客體是身體,健康權的客體是健康,即正常的心態和規律的新陳代謝;第二,身體權體現的利益是公民身體組織的完整,健康權體現的利益是公民身體機能的完善;第三,身體權是公民控制自己身體部位的權利,而健康權沒有明顯的支配地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三條* *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五條* *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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