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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賠償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1。工傷申報程序,只有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的情況下才可以。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者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報告。二是工傷認定程序,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的程序。這是壹般工傷的第壹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定工傷,且未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不按此程序辦理。註意兩次工傷認定:單位不提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機構調查查明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三。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是指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在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是指傷殘等級鑒定。第四,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結束後,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五、勞動仲裁程序。如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依據《勞動仲裁條例》啟動仲裁程序。六、法院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七。執行程序:仲裁或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予以執行。八、上訴程序,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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