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體工商戶發票開具方式
1.請稅務局開具發票。個體戶如需開具發票,需出示本人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開具的繳費證明及雙方簽訂的合同。
2.去稅務所申請開具發票。
3.向郵局索要發票。有許多郵政網點。個體工商戶可以向郵政機構開具普通發票。
目前郵政代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自己開發票。可以憑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公章、發票專用章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然後自行打印發票。
二、個體工商戶開附加票和普通票。
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後可以申領普通發票。對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個體工商戶,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每季度9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開具普通票時可享受小微企業免稅,但向稅務機關開具專用票時不能享受優惠。為加強壹般納稅人發票管理,全面監控壹般納稅人銷售情況,稅務總局決定將壹般納稅人(不含商業零售)開具的普通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開具和管理,即壹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壹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廢舊物資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