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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了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

國家勞動保險裝備標準如下:

1,安全帽。有塑料、橡膠、玻璃、竹藤頭盔等等。

2.呼吸保護裝置。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

3.護眼。分為焊接護眼和爐具護眼。

4.聽力保護。有耳塞,耳罩,頭盔。

5.防護鞋。有耐酸堿,耐油,防滑的鞋子。

6.防護手套。耐酸堿手套、電絕緣手套等。

7.防護服。有特殊防護服和壹般工作服兩種。

8.防墜落裝置。有安全帶,安全繩等。

9、護膚品。有護膚霜和洗潔精。

勞保用品的發放範圍是:

1,地下作業;

2、有強輻射、燃燒危險的作業;

3、有刺傷、滾動或嚴重磨損可能造成外傷的風險;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有傳染性的皮膚;

5、接觸腐蝕性物質;

6.寒冷地區冬季,防寒服只能發給經常從事室外作業、自帶棉衣不能禦寒的崗位和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崗位。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單位使用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的,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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