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排除妨礙等相應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相鄰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其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其他強制居住區業主占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區域的物業怎麽辦?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