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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法律沖突的規則

法律沖突的三個適用規則,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簡稱上位法、特別法、新法)。優先規則限制了其他兩項規則的適用。優先規則與其他兩個規則的適用關系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忽略了優先規則與其他兩個規則的制約關系。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司法實踐中。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其中只談新法的說明,不提上位法在其中的作用。第二,錯誤地認為優先規則也受到其他兩項規則的反限制。特別優先權和新法律優先權這兩項規則互不相關。在特別優先權與新法優先權的關系上,目前在法律領域,兩者各自為政,各持己見。這裏只涉及三種觀點:壹、特別優先權限制新法的優先權。第二,新法的優先權特別優先。第三,這兩個規則有時會相互制約。

新舊特別法沖突的適用模式探討這裏的新舊特別法沖突的適用模式是指當新舊特別法發生沖突時,法官選擇適用法律條文的依據和方式。要解決的問題是新舊特別法的沖突應以什麽為依據,如何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此,法律界更是眾說紛紜,莫衷壹是。其中,基於規則競合理論的代表性觀點有兩種:壹種是“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確立後法優先於前法的原則”,另壹種是只有經過裁決才能適用。

法律沖突解決原則

1.當不同效力層級的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下壹層級的法律規範自然無效,不需要主管機關明確公告,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壹般法、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關系,二者不壹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和特別規定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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