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工程的安裝工程;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11 1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