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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時必須遵守的原則

1,遵守信用和績效支付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戶,誰主導的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根據存款人的委托,將款項支付給指定的收款人;除非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存款人的資金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的原則。即在結算過程中,銀行只負責結算雙方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六條肯定了這三條原則。

擴展數據:

為保證結算制度的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總行6月9日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對單位、個人、銀行的結算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壹,解決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對自己負責。

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時,由於結算憑證錯誤,造成銀行投資結算憑證錯誤或貨款無法支付,影響資金使用的;使用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預留銀行印鑒的單位和個人,因管理不善丟失或被盜,冒領款項,造成資金損失的;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銀行停止其使用相關支付結算工具,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承擔。

2.連帶責任。

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追償的,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銀行匯票或者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支票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清償責任。

(2)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未按規定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5)如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或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他合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六)持票人因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而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七)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將拒絕理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因逾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責任。

(8)當匯票執票人不獲付款或承兌時,匯票債務人須向執票人清償比爾·勞所規定的金額及費用。

第二,銀行的結算責任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在辦理結算中違規,除銀行承擔相關責任外(銀行的責任包括:工作失誤的責任;違反規定的結算責任),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此外,除了相關單位、個人、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外,其他違反支付結算規定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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