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清除障礙。
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身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歸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應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歸還主要是壹種責任形式,當它被用來占有他人的財產時。
6.修理、重做和更換。
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都可以對損失進行賠償。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首先,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在於:
1.原因不壹樣;
2.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3.不同形式的責任;
4.問責的形式是不同的。
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權利主體只有受到損害才能請求法律救濟;
2.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造成的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對象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
4.演員的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有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5.這個演員已經到了負責任的年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民事行為能力的,對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負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