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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家,員工不想走會得到補償嗎?

您好,公司搬遷員工,不願意到新地址上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公司搬遷過來的員工拒絕去新地址上班會得到補償嗎?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款的解釋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是指企業搬遷、兼並、企業資產轉讓等,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致使勞動合同條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但不包括導致經濟性裁員的客觀條件。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要搬遷,而是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可以視為觸發條件。

貴公司從上海徐匯區搬到松江區,熟悉上海的朋友都知道,跨度相當大。而且松江區屬於上海郊區,交通條件比不上屬於市區的徐匯區。即使提供班車,員工上下班也會有很大影響。從妳的描述來看,很多員工認為新的工作地點太遠,不願意過去工作,說明勞動合同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因此,公司搬遷應屬於“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有些單位認為,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可以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上班,不需要和他們商量。如果有的員工不願意,直接辭職。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時的各種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場所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說明工作場所是壹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提前告知工作場所將有重大變動,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並未明確說明以後工作場所會有較大變化,單位搬遷應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對於妳公司,公司要征求每壹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妳在松江工作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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