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壹原則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在制定稅法時完全忽略了會計處理方法,就會無緣無故產生很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不必要的。這種操作的口徑差異要協調,制定稅法時要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稅的基礎數據是建立在核算的基礎上的。
2.獨立的原則
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並及時申報繳納。
加工方法
1.稅收調整
流轉稅:流轉稅中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集資、手續費、資金歸集、預付貨款等。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所得稅會計
由於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收入、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與稅法不同,所以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發生在當期,不會在以後期間轉回。永久差額和會計利潤之和乘以按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成本)與其計稅基礎(應納稅成本)之間的差異;對於未確認為資產和負債的項目,可以根據稅法的規定確定計稅基礎,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的差異也是暫時性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六條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會計規定。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方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作為前期最早留存收益進行調整並報告,同時將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與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壹並調整,但無法確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的除外。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的方法,該方法視為在該交易或事項首次發生時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相應調整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追溯計算的前期最早留存收益的到期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