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對和諧與道德的深層追求。但根據“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有舉證義務證明對方有合法的賠償事由。
現實生活中,因為懷疑對方有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收集證據的現象很多。
鑒於我國現行規定的不完備性,實際案例中存在各種尷尬。很難在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同時保護無過錯方的索賠權,同時又不損害公序良俗。筆者認為,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用壹些“特殊”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
“取證”是否應該雇傭“”的問題。
壹般來說,被錄用後,通過偽裝、、、等手段收集證據是很有效的。然而,理論界對這壹行業的利弊爭議很大。筆者認為,我國目前還沒有賦予法律地位,雇傭“”取證是不可取的。案件中,除了介入,還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幫助受害方取證。他們可能會得到報酬,或者他們可能會自願提供幫助。對此,筆者認為,取證人的姓名和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證手段是否合法。
更高的《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規定,只要不違反總則,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是指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除非這些材料的獲取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筆者認為,這並不意味著“非法錄音合法化”。能否作為證據,不取決於它的隱私性和保密性,而取決於它是否違背公共利益等等。
在調查收集婚外情證據的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配偶的知情權與包括有婚外情壹方在內的情人的隱私權之間的沖突。
隱私權是指公民不知道自己私生活中秘密的權利。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制在合法、道德和需要的範圍內。對隱私的保護不是絕對的、無原則的。其他人有權揭露和幹預任何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從某種角度來說,公民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在必要範圍內知曉他人隱私,並不構成隱私權。同時要明確,隱私和知道隱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說,必要要件,即已有的行為、損害後果,以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系。單純知道他人的隱私,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隨意傳播、推廣或者用於其他目的,並且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不能視為隱私權。
妳怎麽看待婚外情?
聲明:如有問題,請拿好產權證和這個。
以上與2022年婚姻法中的第三者有關,是關於分享的。希望這幾年看完報告給第三家庭的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