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得以同壹理由和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即生效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終局裁決,不得再行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生效後,屬於訴訟時效已過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爭議。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守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該裁決壹直有效。仲裁庭當庭宣布裁決內容的,宣布裁決的時間為作出裁決的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布之時起生效;仲裁庭未當庭宣布但後來送達裁決書的,裁決書作出、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為仲裁裁決書作出的時間,裁決書自該時間起生效。
強制執行民事判決的後果如下:
1.如果法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會強制執行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2、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執行人在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產,騰退房屋或土地,向申請執行人強制執行的壹種執行措施;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4.扣押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7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