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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吊裏欺負女人,女人“無力反抗”算不算犯罪?

“在塔吊裏欺負女人,女人‘無法反抗’算不算犯罪?”問題沒有說清楚,所以很難回答。如果欺淩是指強迫性行為,就必須構成強奸罪;如果欺淩和騷擾之間沒有關系,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在塔吊裏騷擾女人,讓她“無力反抗”。這是否構成強制猥褻?從公正和證據的角度看,不壹定構成“強制淫穢罪”;原因很簡單。違法和犯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是犯罪還是壹般的違法還是“有罪不罰”,直接關系到當時的行為和證據。

在塔吊裏“騷擾”壹名女子,她“無法反抗”,壹定要構成強制猥褻罪嗎?它看的是“行為”,即是否采取了暴力等強制措施,如毆打、推搡、語言威脅等;當然,鑒於當時的環境是在高高的塔吊中,即使沒有明顯的強制手段,也可以認定她將女子帶到塔吊上,利用了塔吊不易逃脫的天然特性,被認定為暴力手段。這有點類似於“拘留”,也是暴力脅迫的手段之壹。

因此,單從“行為”的角度來看,已經完全符合強制猥褻罪,毫無疑問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也要註意壹點:談證據。

第二,看“證據”,不管是違法還是犯罪,都要講實體證據;是普通猥褻還是強制猥褻,證據是什麽?在塔吊裏很難收集到足夠的有效證據,不是嗎?除非塔吊裏有視頻或者錄音,全程錄音。如果不是,僅憑受害人的陳述是“毫無根據”的。

說到證據,這裏不得不說壹點:強制猥褻罪在取證上比強奸罪更難。為什麽證據更難收集?原因很簡單。強制猥褻和強奸的目的是不同的。強奸的目的是因為與被害人發生關系而發生的行為。即使沒有相關視聽證據,體液、抓痕也可以作為後期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

強制猥褻是不同的。強制猥褻的目的本身並不是發生性關系,而是在畸形的心態下追求精神上的滿足,後期很難提取“體液”作為直接證據。

所以,這種情況是否必然構成“強制猥褻”?當然不是。即使滿足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的因素,被害人也處於“無力反抗”的地位。由於淫穢的目的不是為了發生“關系”,取證困難,最終可能只承擔治安責任,甚至被認為沒有違法犯罪事實。

當然,如果女性能夠證明侵權人對其實施了猥褻行為,即使不存在推搡、打罵、威脅等暴力行為。,只是把她放在無法逃脫的塔吊上,就構成了“脅迫”,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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