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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是什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為消防工作提供全面支持和保障。

具體規定如下:

1,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2、科技司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政府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經費進行預算管理;

4.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人防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從而進壹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健全了消防安全責任制。

法律依據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消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和監督通信行業、通信設施建設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行業納入應急行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監獄系統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消防經費的預算管理;

(六)業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務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小區消防設施;

(八)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使用先進的防火技術和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消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燃氣違法行為;

(十)人防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壹)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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