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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多少現金出國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1.攜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銀數量有限的,必須向進境地海關申報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入境時原報關單上登記的數量驗放金銀;能提供證明或出境超過入境時申報登記的數量;

2.中國人民* *及中國籍、外籍、無國籍人士可攜帶出境結算的金銀數量:黃金首飾1兩(31.25克),白銀首飾10兩(312.5克),白銀器皿20兩(625克)。

五項規定:1。旅客攜帶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二、境內居民短期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出境的限額為每人15.6克,移居境外的限額為31.2克。超過限額的,應向海關提交中國銀行簽發的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憑海關證明執行。

如果發現沒有被沒收,說明已經被沒收了。在沒收的時候,那些物品已經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在那裏所有權已經被剝奪,因為海關沒有責任為其所有者保管被調查的物品。

-走私: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稅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走私:(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二)藏匿、偽裝、隱匿、謊報或者以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依法限制進出境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三)虛報或者隱瞞進出口貨物價格,逃避關稅的;(四)未經海關許可,銷售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口境外運輸工具,並繳納關稅的;(五)未經海關許可,向特定企業、特定用途銷售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並繳納關稅,或者將特定地區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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