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語要素:主語是壹般主語;
2.主觀要件: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3.客體要件: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客觀上講,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職業,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開設賭場的,應當立案追訴。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1.當事人未成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取證要點如下:
1,賭博工具、器具、賭資固定照片;
2.扣押與賭博有關的書籍、票據和文件;
3.通話清單;
4.賭博相關的短信、微信截圖;
5.為他人賭博提供與資金、費用結算有關的銀行記錄和計算機網絡電子信息證據;
6.租用場地的證明文件,或者房東的證言和身份證明記錄;
7.確定賭場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以及受雇接送賭客、觀賽、領牌和坐莊、為賭場兌換籌碼等活動的工作人員,是否參與賭場的利潤分成或領取高額固定工資。
綜上,開設賭場罪最輕的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但具體量刑要根據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主犯、從犯、獲利情況、開業時間長短等情節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