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自願補償協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如果沒有上面達成的賠償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下列情況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有壹半屬於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但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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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